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了13项针对性政策举措。明确,对各地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强调,深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价格改革。

民间投资是稳增长、调结构、促创新的重要力量。据了解,近年来,民间投资增速持续低于国有投资,2023年首次出现年度负增长,下降0.4%。尽管2023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已推出17项措施,但政策执行中仍存在市场准入隐性壁垒、融资渠道不畅、要素保障不足等问题。
融资难融资贵尚未根本解决。民营企业普遍面临抵押品不足、信用评级低等问题,2023年私营企业贷款余额占比不足20%,且融资成本高于国有企业。尽管政策推动“信易贷和REITs,但中小微企业仍依赖银行贷款,直接融资渠道有限。
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依然存在。部分领域名义开放但实际限制较多,例如铁路、能源等行业存在“玻璃门”“弹簧门”。民营企业在招投标中仍面临歧视性条款,如要求设立本地子公司、提供不合理资质证明等。
房地产投资拖累效应显著。房地产投资占民间投资比重过高(超1/3),2023年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9.6%,直接拉低民间投资增速。尽管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转向其他领域,但转型需要时间和成本。
政策执行与落地效率待提升。地方政府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资金配套等方面存在“重国企轻民企”现象,政策文件中“原则上”“鼓励”等表述缺乏刚性约束。例如,部分地方PPP项目对民营企业设置过高门槛,导致项目落地率低。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13项针对性政策举措。
《若干措施》要求,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说明。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并结合项目实际、民营企业参与意愿、有关政策要求等确定具体项目持股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对各地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强调,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支持民间资本更多投向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数字化转型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
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修订分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等材料中合理设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严格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加强监督管理。
要求,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
明确,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预留份额。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
强调,深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价格改革。
《若干措施》对住建部门提出了多维度、多层次的要求,涵盖市场准入、审批优化、绿色转型、资金支持及风险防控等关键领域。
要求,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全面开放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允许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对规模较小、盈利稳定的项目(如停车场、排水设施),鼓励采用 “肥瘦搭配” 模式,通过配建便民设施(如洗车点、便利店)提升项目收益,吸引民间资本。
要严格执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明确特许经营项目的收益分配、风险分担机制,禁止设置歧视性条款。例如,垃圾固废处理、公共停车场等 9 类项目应优先由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并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对存量资产,可通过转让经营权、收费权等方式盘活,如水利项目允许民间资本参与水网建设并获得涉水资源优先开发权。
要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通知》要求,将全流程审批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取消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对社会投资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多规合一”,压缩审批时间。
要整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推行“一站式”集中服务。
住建部门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其中一星级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 30%,二星级不低于 40%。
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智能电网等绿色基础设施。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如分布式光伏、储能),要简化并网手续,保障民营企业平等接入电网。
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 REITs。要联合发改委建立REITs常态化服务机制,对保障性住房、城市更新等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要引导金融机构单列民营企业信贷计划,推广“设备更新分期贷”“城新贷”等产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要建立民间投资项目风险预警体系,重点监测房地产、城市更新等领域的资金链安全。例如,对“保交楼”项目,通过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引入第三方托管等方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特许经营项目,需定期评估服务质量和价格合理性,防止垄断行为。
要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设立民间投资问题反映专栏,形成“收集 -交办-督办-反馈”闭环管理。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
《若干措施》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通过系统性政策组合拳破解民间投资结构性矛盾的决心。随着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地,不断优化民间投资结构,民间投资将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升,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