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021年6月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2023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法》,抓紧制定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5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公路水运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2023专项行动总体方案》,部署开展公路水运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其中,明确了公路运营领域重大隐患整治内容。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安全生产法》《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公路水运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2023专项行动总体方案》要求,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学习借鉴其他行业领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了《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目的是指导各地准确识别、判定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相关各方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坚决守牢安全红线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标准》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标准》制定的简要过程:一是自2021年起立项课题研究,开展为期两年的课题研究工作,并充分征求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课题研究成果。二是印发《公路水运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2023专项行动总体方案》,结合课题研究成果,进一步明确了公路运营领域重大隐患整治内容。三是按照公路运营领域重大隐患整治内容,起草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各地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各地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有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优化完善,形成了送审稿。四是对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送审稿作了修改完善。五是按程序履行了《标准》审批,公开发布《标准》。
《标准》编制原则是什么?
《标准》内容编制,总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明晰定义。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公路运营领域实际,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可能性、危害性、整改难度、外部因素影响等四个方面给出了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对照《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规定,将公路运营领域中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形,列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工作目标,认真分析近年来典型事故情况,梳理总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人、车、公路设施、外部环境等方面的重大安全因素。四是坚持责任清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明确,督促公路管理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涉路各方严格落实责任。
《标准》内容都有哪些?
《标准》共九条,明确了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重大事故隐患分类,列出了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法违规行为四个方面9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各条的具体内容:第一条,明确了标准编制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第四条,明确了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四个方面;第五条,明确了在役公路桥梁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第六条,明确了在役公路隧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第七条,明确了在役公路重点路段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第八条,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第九条,明确了标准开始执行时间。
如何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
《标准》对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贯彻落实好《标准》,是加强公路运营领域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是做好宣贯解读。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公路安全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工作,认真做好《标准》的政策解读,指导公路管理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涉路各方熟悉、掌握《标准》内容,有针对性地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切实提高公路运营领域安全水平。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标准》是指导各地加强公路运营领域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及时对公路管理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必要时拓展至涉路各方,保证《标准》在公路运营领域落实到位,充分发挥《标准》在保障公路运营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全面排查治理。对照《标准》要求,全面开展公路运营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依法依规督促相关各方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全面提升公路运营领域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建立公路运营领域安全长效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编制了《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科学准确判定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危害性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需要封闭全部或部分路段,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路管理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四条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法违规行为四个方面。
第五条 在役公路桥梁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的。
第六条 在役公路隧道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的。
第七条 在役公路重点路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第八条 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公路范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作业,以及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二)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五)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经审批许可或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时间、路线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第九条 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9日印发